2008-06-25

棒球規則:當兩投碰上兩打,從規則看起



(以上兩段影片原出處不明,但我是從這個網頁看到的)

網路上早就有篇歷史故事,提到很久以前有位 Switch-pitcher 碰到 Switch-hitter 的事。不過這樣的場面再度在現實中發生了。6/20 洋基的小聯盟球隊 Staten Island 碰上大都會的 Brookylin 時,恰好 Staten Island 的投手 Pat Vanditte 與 Brooklyn 的打者 Ralph Henriquez 兩個人分別能從兩邊投球/打擊。一場換邊的鬧劇就這麼搞了 8 分鐘。

在這樣的情況下,我認為投手有權要打者先決定站在哪一邊的擊球區打擊,即使規則並未如此明示。理由如下:

  1. 規則 6.06(B) 指出當投手在踏版接受補手之暗號時,打者不得由一邊擊球區移至另外一邊,否則判出局。當投手採用揮臂式投球動作時,雙腳同時踩在投手版上是被允許的,而在雙手合抱前,將手套由一隻手移至另一隻手也是被允許的。因此投手有權在採揮臂式投球動作時,在接受補手暗號之後,再決定要用哪一隻手丟球,並將自由足向後跨一步以開始投球動作。
  2. 擊球員在踏入打擊區,待投手開始固定式或揮臂式投球動作後,除非要求暫停獲準,否則不得退出打擊區。若投手採固定式投球動作,可視需要退版解開投球動作;若投手採揮臂式投球動作,在雙手合抱之前仍可退版。
  3. 投手無必要拖延比賽時,壘上若有跑壘員得判為投手犯規 (8.05(H)),若無跑壘員則在接到回傳球後 12 秒未投球,則可判定壞球。打者若不進入打擊區擊球,則可在投手未投球的情況下,直接宣判好球。因此在拖延比賽上,雙方的規範差不多,因此在相同行為的情況下,這點要打成平手。
由於棒球規則對於打者在同一打席內換邊打擊的規範比投手換手投球多,因此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打者應先決定要進入哪一邊的擊球區擊球。這當然符合規則 9.01 (C) 的但書。

1 則留言:

clifflu 提到...

http://mikesrants.baseballtoaster.com/archives/1028212.html

這邊有國外的 blogger 發表了類似的意見。現有規則雖無明確規範,不過仍然能由某些項目推論合理的處理方式。
因此刻意新增條文 (或但書) 聲明投手有權後決定要以哪一隻手投球,是沒必要的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