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兩段影片原出處不明,但我是從這個網頁看到的)
網路上早就有篇歷史故事,提到很久以前有位 Switch-pitcher 碰到 Switch-hitter 的事。不過這樣的場面再度在現實中發生了。6/20 洋基的小聯盟球隊 Staten Island 碰上大都會的 Brookylin 時,恰好 Staten Island 的投手 Pat Vanditte 與 Brooklyn 的打者 Ralph Henriquez 兩個人分別能從兩邊投球/打擊。一場換邊的鬧劇就這麼搞了 8 分鐘。
在這樣的情況下,我認為投手有權要打者先決定站在哪一邊的擊球區打擊,即使規則並未如此明示。理由如下:
- 規則 6.06(B) 指出當投手在踏版接受補手之暗號時,打者不得由一邊擊球區移至另外一邊,否則判出局。當投手採用揮臂式投球動作時,雙腳同時踩在投手版上是被允許的,而在雙手合抱前,將手套由一隻手移至另一隻手也是被允許的。因此投手有權在採揮臂式投球動作時,在接受補手暗號之後,再決定要用哪一隻手丟球,並將自由足向後跨一步以開始投球動作。
- 擊球員在踏入打擊區,待投手開始固定式或揮臂式投球動作後,除非要求暫停獲準,否則不得退出打擊區。若投手採固定式投球動作,可視需要退版解開投球動作;若投手採揮臂式投球動作,在雙手合抱之前仍可退版。
- 投手無必要拖延比賽時,壘上若有跑壘員得判為投手犯規 (8.05(H)),若無跑壘員則在接到回傳球後 12 秒未投球,則可判定壞球。打者若不進入打擊區擊球,則可在投手未投球的情況下,直接宣判好球。因此在拖延比賽上,雙方的規範差不多,因此在相同行為的情況下,這點要打成平手。
1 則留言:
http://mikesrants.baseballtoaster.com/archives/1028212.html
這邊有國外的 blogger 發表了類似的意見。現有規則雖無明確規範,不過仍然能由某些項目推論合理的處理方式。
因此刻意新增條文 (或但書) 聲明投手有權後決定要以哪一隻手投球,是沒必要的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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