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棒球規則 4.09 (A) 附註,當第三出局為下列情況者,雖然跑壘員在該出局成立之行為中進入本壘仍不得記錄得分。
- 擊跑員觸一壘前出局時。(參考 6.05、6.06)
- 跑壘員成為封殺出局時。(參考 7.08 (E))
- 前位跑壘員未觸壘而被判出局時。(參考 7.10(A)(B)、7.12)
因此在正常狀況下 (無促請裁決或妨礙行為),只要第三出局是封殺狀況 (Force-play),無論實際是被觸殺 (以持球之手或手套觸於身體) 或封殺(持球之野手以身體接觸跑者被迫進佔之壘包) ,該 play 之所有得分不算。
當因促請裁決或妨礙行為造成第三出局時,若第三出局符合上述規則之第 1,3 點,則此 play 亦不記錄得分。
例: 兩出局三壘有跑者,打者擊出安打進至二壘,但漏踩一壘。經守備方促請裁決後,擊跑員成為第三出局者。又因屬擊跑員觸一壘前出局,因此得分不算。
兩出局滿壘,打者擊出飛出全壘打牆之全壘打,但二壘跑者漏踩三壘壘包,經守方促請裁決後成為第三出局。即使所有跑者及擊跑員均踩本壘,僅有原三壘跑者得分被記錄。
但若第三出局是對有進壘義務的球員促請裁決出局,得分究竟算或不算我就不清楚啦。
例: 二出局一三壘有人,打者擊出右外野深遠安打,跑者均奔回本壘,但一壘跑者漏踩二壘壘包,這樣的 play 我不確定是否能夠比照封殺,三壘跑者得分不算。我的猜測是如此,有空再找 A 級裁判前輩確認吧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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