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28

棒球規則:不死三振,內野守備員故意漏球,與內野高飛必死球

雖然棒球是種以比較雙方得分多寡決定勝負的遊戲,不過比賽進行的 "橫軸" 其實是出局數。在一場九局的比賽中,一隻球隊最多就是拿到 27 個出局數;而裁定球員出局,也就成了棒球規則中相當嚴厲的處份,僅次於褫奪比賽而已 (驅逐出場視情況,也可能對球隊不造成傷害)。

然而在棒球規則中,有數種 Play 會在 "攻擊方沒有犯錯" 時,裁定攻方球員出局。這些情況是為了避免守方在這些特定場合,藉由選擇某些行動,使攻方 "必然的" 發生雙殺。這樣的場合包含 "內野高飛必死球"、"內野守備故意落球",以及 "不死三振之成立條件" 三項。先從簡單的講起好了。

  • 不死三振之成立條件
    在某些狀況下,當補手無法接補 (定義見規則 2.15,並參考 2.34) 第三好球時,裁判應宣判好球,但不得判擊球員出局,亦不得提醒擊球員未出局。此時擊球員依規則 6.09(B) 成為跑壘員,並具有進壘義務;此時若一壘有跑者,則該跑者亦連帶具進壘義務。若使攻方由原本應三振的情況,藉由補手選擇 "不確實接補該球" 而造成雙殺,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可能發生這種雙殺的狀況時,不死三振不成立,擊球員在 "裁定第三好球" 的瞬間出局。

    為了方便記憶,原則如下 "未滿兩人出局且攻擊方一壘有跑者時,則無不死三振"。規則並沒有明確的敘述上句,而是以 6.05(B)(C) 兩條描述打者會出局的情況來定義。

    無論是否發生不死三振,場上仍為比賽進行中。另外若投手投出之球離開球場成立死球狀態時,以球出手之瞬間作為各跑壘員所佔有之壘。

  • 內野守備員故意落球
    依照規則 6.05(L) 的敘述 "無出局或一出局,跑壘員佔一壘,一、二壘,一、三壘或滿壘時,內野手故意掉落「界內飛球」(包括平飛球)時,形成比賽停止,各跑壘員應返回原壘"。本判定成立的時機與不死三振完全相同,就是為了避免守備方故意漏接該球後,使一壘跑壘員具有進壘義務,再加以雙殺。一壘跑者這時會顧慮 "若該球被接補,則有再觸壘義務" 而離壘包不遠,因此容易造成雙殺。

    這條比較需要注意的是「故意掉落」的認定,僅成立於對「易於接補」的界內飛球,先以「手套或手」觸球,之後再使球掉落於地的狀況。因此若守備球員飛身撲球,但球彈或滾出手套時,將難以符合此項認定。若守備方能以手或手套之外的部位觸球,使球落地再行撿起傳球的話,也不會被認定為故意落球。若守備員掉落的是界外飛球,則因擊跑員與各跑者實無進壘義務,故無守備方造成雙殺之疑慮,自然不必判打者出局。

    這個 play 應立刻判定死球,打者出局,並使各跑者回投手投球時已佔有之壘。

  • 內野高飛必死球
    依照規則 2.406.05(E),在滿足某些條件時,當打者擊出內野高飛球後,裁判應立刻做出手勢。雖此時不必要 (我覺得也不應該,原因後述) 立刻宣判擊跑員出局,但因當該球確定為界內球之瞬間,擊跑員隨即出局,而若該球為界外球則跑壘員無進壘義務,因此可視同已免除了各跑者之進壘義務。當跑者沒有進壘義務時,就可以停留在已佔有之壘包上,免於受雙殺的恐懼。

    然而內野高飛必死球性質與前種情況有異:擊跑員實有充足時間移動至一壘壘包,因此即使守備方球員故意不接球 (故意落球則應依前項判定),也殺不到擊跑員。因此內野高飛球之認定條件需要至少有兩個具進壘義務之跑者,可簡記為 "未滿兩人出局且攻擊方一二壘有跑者時,有內野高飛必死球之判定"

    內野高飛必死球為比賽進行中,並且非促請裁決狀況,因此裁判應主動提示。又因內野高飛球之先決要件必滿足野手故意落球之要件,因此若野手觸及界內擊球的內野高飛必死球而故意落球時,應依 6.05(L) 判定為死球狀態。

    內野高飛球之成立與否,與球實際落點無關,只需裁判認定該擊球可由就正常守備位置之內野手輕易接補即可。因此無論該球實際落於外野草地區,或由外野手向前接補,均不影響該判定。

    另外,內野高飛必死球之判定只對界內飛球有效,因此擊跑員應在該擊出球確定成為界內球時,才可宣判出局。當飛球在邊線附近時,裁判常宣告 "Infield flyball if fair",提示若該球成為界外球,則內野高飛必死球之判定不成立。以下是幾種可能的狀況:
    • 宣判為內野高飛球,由野手在界內接殺:打者出局,野手記接殺
    • 宣判為內野高飛球,落於界內,滾出至界外前接觸野手:確定為界內球,故打者出局
    • 宣判為內野高飛球,在界內觸及野手但落球:打者因高飛必死球出局,又因故意落球成為死球
    • 宣判為內野高飛球,落於界內,滾出至界外停止:界外球,打者繼續打擊
    • 宣判為內野高飛球,落於界外,於界外接觸裁判,觀眾,守方球員或球場建物:確定為界外球,打者繼續打擊
    • 宣判為內野高飛球,落於界外,但因球的旋轉滾入界內停止、觸及建物或守備員:打者出局

標籤還是當標籤用吧

開始覺得搞笑型的標題就是要要一直換才會有笑點,放久就爛掉了 @@
可是一直換新也很累,還是直接照實寫吧

碎碎念/認真照舊,其它則視文章內容標記。
現在這種玩法其實比較像是分類 (Categorization) 而非標籤 (Tag)
後者對搜尋引擎其實是比較友善的啊 XD

2008-06-25

棒球規則:當兩投碰上兩打,從規則看起



(以上兩段影片原出處不明,但我是從這個網頁看到的)

網路上早就有篇歷史故事,提到很久以前有位 Switch-pitcher 碰到 Switch-hitter 的事。不過這樣的場面再度在現實中發生了。6/20 洋基的小聯盟球隊 Staten Island 碰上大都會的 Brookylin 時,恰好 Staten Island 的投手 Pat Vanditte 與 Brooklyn 的打者 Ralph Henriquez 兩個人分別能從兩邊投球/打擊。一場換邊的鬧劇就這麼搞了 8 分鐘。

在這樣的情況下,我認為投手有權要打者先決定站在哪一邊的擊球區打擊,即使規則並未如此明示。理由如下:

  1. 規則 6.06(B) 指出當投手在踏版接受補手之暗號時,打者不得由一邊擊球區移至另外一邊,否則判出局。當投手採用揮臂式投球動作時,雙腳同時踩在投手版上是被允許的,而在雙手合抱前,將手套由一隻手移至另一隻手也是被允許的。因此投手有權在採揮臂式投球動作時,在接受補手暗號之後,再決定要用哪一隻手丟球,並將自由足向後跨一步以開始投球動作。
  2. 擊球員在踏入打擊區,待投手開始固定式或揮臂式投球動作後,除非要求暫停獲準,否則不得退出打擊區。若投手採固定式投球動作,可視需要退版解開投球動作;若投手採揮臂式投球動作,在雙手合抱之前仍可退版。
  3. 投手無必要拖延比賽時,壘上若有跑壘員得判為投手犯規 (8.05(H)),若無跑壘員則在接到回傳球後 12 秒未投球,則可判定壞球。打者若不進入打擊區擊球,則可在投手未投球的情況下,直接宣判好球。因此在拖延比賽上,雙方的規範差不多,因此在相同行為的情況下,這點要打成平手。
由於棒球規則對於打者在同一打席內換邊打擊的規範比投手換手投球多,因此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打者應先決定要進入哪一邊的擊球區擊球。這當然符合規則 9.01 (C) 的但書。

棒球規則:第三出局的得分究竟算不算 ?

依照棒球規則 4.09 (A) 附註,當第三出局為下列情況者,雖然跑壘員在該出局成立之行為中進入本壘仍不得記錄得分。

  1. 擊跑員觸一壘前出局時。(參考 6.056.06)
  2. 跑壘員成為封殺出局時。(參考 7.08 (E))
  3. 前位跑壘員未觸壘而被判出局時。(參考 7.10(A)(B)7.12)

因此在正常狀況下 (無促請裁決或妨礙行為),只要第三出局是封殺狀況 (Force-play),無論實際是被觸殺 (以持球之手或手套觸於身體) 或封殺(持球之野手以身體接觸跑者被迫進佔之壘包) ,該 play 之所有得分不算。
當因促請裁決或妨礙行為造成第三出局時,若第三出局符合上述規則之第 1,3 點,則此 play 亦不記錄得分。

例: 兩出局三壘有跑者,打者擊出安打進至二壘,但漏踩一壘。經守備方促請裁決後,擊跑員成為第三出局者。又因屬擊跑員觸一壘前出局,因此得分不算。
兩出局滿壘,打者擊出飛出全壘打牆之全壘打,但二壘跑者漏踩三壘壘包,經守方促請裁決後成為第三出局。即使所有跑者及擊跑員均踩本壘,僅有原三壘跑者得分被記錄。


但若第三出局是對有進壘義務的球員促請裁決出局,得分究竟算或不算我就不清楚啦。

例: 二出局一三壘有人,打者擊出右外野深遠安打,跑者均奔回本壘,但一壘跑者漏踩二壘壘包,這樣的 play 我不確定是否能夠比照封殺,三壘跑者得分不算。我的猜測是如此,有空再找 A 級裁判前輩確認吧 XD

2008-06-23

棒球規則:當擊出球擊中裁判 ....

單純是把參加 C 級裁判講習所討論到的 case,稍微整理查證後發表於此。如果以後有時間的話,這個系列可能會每一兩週就出一篇。

擊出球擊中裁判依棒球規則 2.44(C) ,可能構成裁判之妨礙,為比賽停止球。因此要先確認擊出球的狀態 (界內 or 界外),以及裁判被球擊中的位置是否在守備方野手之前。若裁判妨礙成立 (界內球,在球通過野手前擊中界內區的裁判),則比賽停止,並依照規則 5.09(F) 擊跑員上一壘,其它跑壘員不動。但若發生擠壘,則被擠的跑壘員得向前一個壘包。

其它類似狀況的處理方式為:

  • 界外球擊中裁判:無論是在界內區或界外區擊中,都算是比賽進行中。
  • 界內球擊中界外區的裁判:比賽進行中。
  • 擊出球先接觸 (或通過) 野手後,再擊中裁判:比賽進行中。
  • 投球或傳球擊中裁判:比賽進行中
  • 傳球擊中壘指導員:非故意則為比賽進行中,故意則判跑壘員出局。
最容易被擊中的裁判是二壘審,在一般狀況下,也只有他會站在界內區。

5.09(F) 不應被解讀為 "所有跑壘員均向前一個壘包"。擊跑員能保送上一個壘,這項亦書於規則 6.08(D);但在關於 "全部跑壘員向前進壘" 的規則 7.05 中,並不包含裁判或跑壘員妨礙守備的項目,由此可知跑壘員無權進壘。

2008-06-20

9 局 15K,這是在打校內比賽嗎 ?

昨天睡前喵了一下 Joba Chamberlain 的比賽 (SD @ NYY),然後就看到睡著了 XD (念資格考太用力的關係,絕對不是比賽太無聊,或者是把體力都拿去寫奇怪的程式了)。今天早上起床翻了翻 BoxScore 才知道 Chamberlain (5.2IP, 9K), Veras (1.1IP, 1K, WP), Farnsworth (1.0IP, 2K, H), Rivera (1.0IP, 3K, SV) 四個人聯手送出誇張的 15K.... 這是在打校內棒球嗎 XD
然後 Rivera 在今年四、五、六月的總三振數,分別是 11 (11IP), 13(14IP), 與 15(9IP),相當具有壓制力。
至於 Chamberlain 在轉先發前後的成積對照如下:

定位 / ERA / G / IP / H / R / ER / HR / BB / SO / NP-S
後援 / 2.28 / 20 / 23.2 / 16 / 6 / 6 / 1 / 11 / 30 / 403-252 (0.625)
先發 / 2.45 / 4 / 18.1 / 16 / 7 / 5 / 1 / 12 / 19 / 329-197 (0.599)

在轉先發之後,雖然 BB,SO,S/NP 都往不好的方向移動,不過考量先發/後援投球體力的控制,仍屬合理 (不要叫我去統計 SP/RP Conversion XD)。前幾場比賽對他所設定的投球數量,在比賽中是個問題;而照這個進度來看,等到季末時的總投球局數,會對他及洋基造成另一個問題。不過這樣的好表現,也算是回應了 Johnny Damon 之前的質疑。

2008-06-19

除了吃掉 KKBox 的 DRM 以外....


前陣子為了想找某首歌,刷卡買了半年的 KKBox。我原本都是以購買實體 CD 為主,但前陣子要找首有點歷史的歌,才開始去查線上音樂服務。當時我沒查 iTunes Store,然後 Amazon 說他們家的音樂不賣國外,所以就沒買成。後來發現 KKBox 其實也有不少外文歌,所以就刷卡買了。雖然網路上也有換 email address 連續試用的技倆,不過既然他們價格合理 (7xx NTD / 半年),該賺的還是要給人賺 XD
KKBox 與 ezPeer 兩套線上音樂服務都提供音樂下載離線播放,但因檔案有 DRM 保護,所以無法複製至其它電腦或媒體播放器 (如 mp3 player),或以 WMPlayer 之外的軟體播放。為了能讓我家 T.sonic 840 能播這些音樂,我在 google 上爬到一些能夠破解 DRM 的軟體。我不太想自己 host 這些東西 (我沒種),不過聽說其中有套軟體用 "convert.exe" 當作關鍵字就能查到。
這套軟體的功能相當精簡,能在一秒內解除 wma 檔案的 DRM 限制,不過它是 console 程式,對檔名的判斷會有些小問題 (許功蓋),並且一次只能接受一個 input。寫 shell script / bat 檔案一次轉完整個目錄的檔案,是種合理的解決方式,不過用起來總讓人感到相當 geek。所以我花了一個下午用 VS.Net 2005 寫了一隻 wrapper 出來 (太久沒碰了,不然應該 1-2hr 就能搞定),能將檔案表列處理,並處理檔名問題。目前只能由 OpenFileDialog 讀檔,無法接受拖放輸入,不過其它功能都寫得差不多了 XD
由於本人做事一向低調,這軟體我也沒打算公開 (應實驗室學弟要求寫的)。不過要是有和我夠熟的人,恰好有買 ezPeer 或 KKBox 帳號又想用 mp3 player 播放音樂的話,我也不會介意有人使用這隻小程式。不夠熟的人 (例如從 google 搜尋 "KKBox DRM 破解" 爬到這篇的路人) 就不用試啦,前面的資訊絕對足夠你們找到破解程式的。

2008-06-18

Google Browser Sync 確定不支援 Firefox3

下載了 Firefox3 以後,不可免的要開始更新各種 plug-in / extension。當下發現的第一件事就是 Google Browser Sync 不支援 Firefox3。基於 Google Toolbar 有發 Firefox3 的版本,猜想 Google Browser Sync 會發新版,應該不是件偏離邏輯的事吧 XD

不過用力爬文以後,只發現這邊有消息指出,Google 因為把原本做 Google Browser Sync 的人拿去做其它事了,所以將停止它的開發 T_T 原有 Firefox2 的版本則會在 2008 年繼續提供服務 (之後就不知道會怎樣囉)。

Google Browser Sync 可以在不同機器的 Firefox 間同步下列資料:

  • 書籤及歷史 (Bookmark & History):這兩項都不難找到替代品,使用 Foxmarks 同步書籤相當方便。Mozilla Labs 做了一個叫作 Weave 的服務,能夠同步書籤及歷史。這東西似乎有限制註冊人數,前兩天一直無法登入,不過剛剛 (6/19 7:30) 好像又開放註冊囉 ^^;
  • 儲存的帳號及密碼 (Password):目前可以使用 Password Exporter 把密碼弄出來,或是以 PasswordMaker 這樣的套件管理/產生密碼,不過終究沒有線上自動同步來得方便啊 T_T
  • Cookies:這樣不管用哪台電腦爬論壇,都不需要一直重新登入囉 XD 有些網路小遊戲的記錄甚至還可以共用。
除了同步書籤及歷史以外的功能似乎都不太容易被取代,看來要等一陣子才能讓 FF3 變得和以前一樣方便囉 T_T

Firefox 3 上了

Firefox 3 火熱上映
Firefox 是一個開放原碼的瀏覽器,在許多平台上都有包好的檔案,安裝執行相當方便。它可以加入多種擴充功能,包含 extension, plug-in 與 themes,自由度相當高。我的電腦上雖然安裝有 IE 7.0, Opera, Safari 與 Firefox 2 四種瀏覽器,不過平常我都是使用 Firefox。

透過 Google Browser Sync 可以同步所有電腦的書籤。雖然它有時候會秀抖,把整個書籤弄亂 XD 不過拿本地備份再蓋回去就好。另一個方法是改用 Foxmark
PCMan 寫的 IE Tab 能夠將Firefox 裡的某個 tab 改以 IE 核心顯示,這在碰到某些不怎麼合標準,或者是使用邪惡的 ActiveX 技術時很好用。Mac 就拿它沒輒囉。
LittleFox 是一套將按鈕縮小的 theme,把螢幕空間盡可能的留給網頁呈現。
AdBlock Plus 是套強大的廣告清除套件,不過有些時候我還是會把它關閉,廣告可是大多網站生存的命脈啊 XD
其它我常用的 plug-in 還有 Download Statusbar, DOM Inspector, Web Developer, Google Toolbar, Tab Mix Plus 等等等 XD 如果想玩酷炫特效的話,Cooliris PreviewPicLens 更是非裝不可!

雖然說 FF 2.0 功能及擴充性都相當強大,不過它在執行 javascript 的時候,速度並不是太讓人喜愛,特別是在執行一些 Google 應用的時候。FF 3.0 則改用了 Gecko 1.9 核心,據說 js 執行速度更上一層 (不過我沒抓 Beta 下來玩 :p)。網路上有人說 FF 3.0 (Gecko 1.9) 執行 js 速度略慢於 Opera 9.5,而 CSS 載入速度略快,不過相關評測還是等 FF 3.0 正式發布/使用者多了以後再看吧。

Firefox 3.0 企圖突破 "發佈日最多下載" 的世界記錄,因此在 6/17 日正式發布起 24 小時內 (台灣時間為 6/18 1:00am - 6/19 1:00am) 請有興趣的玩家盡量衝量囉 XD 目前已經可以從官網下載了,不過可能是因為網路流量或磁碟 I/O 的關係,需要 Refresh 幾次 :p

** 附註: 目前有些附加元件未能使用於 FF 3.0 上,至少包含 Tab Mix Plus 與 Google Browser Sync。官網的流量似乎也被 FF 3.0 下載塞爆,無法連入下載附加元件的網頁。看來要等下載日結束後才有空慢慢整理囉 ^^;;;

2008-06-16

授權


上次去找 Atticus 的時候,其實順道聊了些關於圖文授權的東西。

我之前一直認為,在傳統媒體的框架底下,所謂的 "群眾" 與 "文字生產者" 其實是站在兩個對立的立場。文字生產者從某些方面得到收入,因此他們有義務管好自己生出來的字,拍自己要用的圖,拆自己想寫的機器,並使用自己評測的產品。

不過在這個好像是 Web 2.0 的時代中,每個使用者都可能會變成資訊提供者,並且也可能透過他所提供的資訊獲利,無論是透過單純的 page view、廣告收入、或是透過所建立的名聲而獲利。在這樣的前提下,限制內容只能做非商業性的引用,似乎變成有些太仇視商業界了。

當然,我還是覺得所有媒體都有義務要維持自己的品質,特別是有在收錢的那些 (使用者付費,或包含廣告都算)。所以中國時報的吳清和事件,會永遠存在我的記憶中。但若是這邊的某些資訊,能夠使任何媒體的內容往好的方向邁進,那麼被引用也不算是什麼大不了的事 (特別是跟本沒人會想引用吧XD)。

總之即日起,本 blog 的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聲音等,除非特別聲明,否則均改以 CC BY-SA 方式分享。詳細內容請見右邊 "授權方式"。授權條款變更亦適用於過去發表於 Blogger、Roodo、Spaces、Pixnet、Xuite、BBS 等媒體的文章。

關於 Toshiba 的東西

快一個月沒刻字了,果然最近有點忙。雖然昨天下定決心要拼命念書準備資格考,不過還是閒晃到某篇文章,決定跑來記錄一下 XD

經由某些四次元的聯結,發現 Mobile01 (敗家聖地) 的 Toshiba 看版裡,有兩篇與該公司出產的 LCD 電視的相關文章,連結在這邊這邊。這兩個討論串都疊得頗高,並且其中許多圖片聯結都已年久失修而不可考。然而透過其中的文字內容,還是可以拼湊個大概來。

簡單的說,台灣新禾代理日本 Toshiba 公司的電視機 (型號為 37GC3000G) 在台灣銷售,並以 NEW Meta Brain Pro 作為宣傳。在台灣的廣告 (DM 等) 則包含 "日本原裝進口" 或 "影像處理晶片" (NEW Meta Brain Pro - CPU) 等字樣。然而在某人拆機後,發現其中只是採用 GENESIS 公司的集成晶片,與廣告內容不符。之後無論是向新禾或日本 Toshiba 反應,所得到的回應只是 "NEW Meta Brain Pro" 為技術之代稱。關於台規與日規機之間,PCB 基版上晶片數量的差異,則僅以 "所需功能不同" 帶過,但對實際功能/規格差異未有解釋。除此之外,台規機似乎也無法滿足 Spec 所列之規格,GENESIS FLI8548H 僅支援 8bit 影像處理,與網頁對 NEW Meta Brain Pro 所述之 14bit 有差異;並且該晶片不支援 HDMI 1.3。

之後台灣新禾弄了一份切結書出來,要求購買人聲明自己已經拆過機,並且在新禾檢查機器未經修改或毀損後方同意退款,並具有保密責任。

現在這個年代商譽建立不易,搞 Cost-down 修規格,結果拿三級品打二級廣告,賣一級價位,被踢爆後還擺高資態擬這種可笑的聲明,看來 Toshiba / 新禾應該會難過好一陣子。或許跟發生點也有關係吧,這種要是在日本發生,搞不好要有好幾位主管請辭下台的事件,結果在台灣居然會這樣玩搓湯圓,連 Toshiba 本社也一起跳下來搞,看來日後購買他們家的所有產品都需要格外小心。

那種聲明書只有在賣出第一台的時候有用而已。退貨退款 ? 沒付封口費,誰有義務為你保密啊,特別是保密條款還附加 1M NTD 違約金勒,笑話!就算有 100 台電視這麼被被退貨好了,網路上還有至少 2500 人知道 (並傳佈) 這些訊息。傳遞事實當然也不算是妨礙商譽,並且這 2500 人也不可能腦殘到沒事亂簽保密條款,真不曉得是哪個國家的主管會想出這種笨處理方式。

碰到這種狗屁倒灶人贓俱獲的事件,企業主還是乖乖認錯,然後把廣告通通改掉,並將已售出的所有 37GC3000G 通通換成日規機,並讓購買人能選擇原價退貨 (無論有無毀損) 吧。那種搞笑的保密條款也不用簽了,列出來只是顯得自己腦殘而已。虧個一兩千萬又怎樣 ? 像那種五子哭墓的廣告,就算連打十年也建立不出這樣免費換機的企業形象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