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棒球是種以比較雙方得分多寡決定勝負的遊戲,不過比賽進行的 "橫軸" 其實是出局數。在一場九局的比賽中,一隻球隊最多就是拿到 27 個出局數;而裁定球員出局,也就成了棒球規則中相當嚴厲的處份,僅次於褫奪比賽而已 (驅逐出場視情況,也可能對球隊不造成傷害)。
然而在棒球規則中,有數種 Play 會在 "攻擊方沒有犯錯" 時,裁定攻方球員出局。這些情況是為了避免守方在這些特定場合,藉由選擇某些行動,使攻方 "必然的" 發生雙殺。這樣的場合包含 "內野高飛必死球"、"內野守備故意落球",以及 "不死三振之成立條件" 三項。先從簡單的講起好了。
- 不死三振之成立條件
在某些狀況下,當補手無法接補 (定義見規則 2.15,並參考 2.34) 第三好球時,裁判應宣判好球,但不得判擊球員出局,亦不得提醒擊球員未出局。此時擊球員依規則 6.09(B) 成為跑壘員,並具有進壘義務;此時若一壘有跑者,則該跑者亦連帶具進壘義務。若使攻方由原本應三振的情況,藉由補手選擇 "不確實接補該球" 而造成雙殺,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可能發生這種雙殺的狀況時,不死三振不成立,擊球員在 "裁定第三好球" 的瞬間出局。
為了方便記憶,原則如下 "未滿兩人出局且攻擊方一壘有跑者時,則無不死三振"。規則並沒有明確的敘述上句,而是以 6.05(B)(C) 兩條描述打者會出局的情況來定義。
無論是否發生不死三振,場上仍為比賽進行中。另外若投手投出之球離開球場成立死球狀態時,以球出手之瞬間作為各跑壘員所佔有之壘。 - 內野守備員故意落球
依照規則 6.05(L) 的敘述 "無出局或一出局,跑壘員佔一壘,一、二壘,一、三壘或滿壘時,內野手故意掉落「界內飛球」(包括平飛球)時,形成比賽停止,各跑壘員應返回原壘"。本判定成立的時機與不死三振完全相同,就是為了避免守備方故意漏接該球後,使一壘跑壘員具有進壘義務,再加以雙殺。一壘跑者這時會顧慮 "若該球被接補,則有再觸壘義務" 而離壘包不遠,因此容易造成雙殺。
這條比較需要注意的是「故意掉落」的認定,僅成立於對「易於接補」的界內飛球,先以「手套或手」觸球,之後再使球掉落於地的狀況。因此若守備球員飛身撲球,但球彈或滾出手套時,將難以符合此項認定。若守備方能以手或手套之外的部位觸球,使球落地再行撿起傳球的話,也不會被認定為故意落球。若守備員掉落的是界外飛球,則因擊跑員與各跑者實無進壘義務,故無守備方造成雙殺之疑慮,自然不必判打者出局。
這個 play 應立刻判定死球,打者出局,並使各跑者回投手投球時已佔有之壘。 - 內野高飛必死球
依照規則 2.40 及 6.05(E),在滿足某些條件時,當打者擊出內野高飛球後,裁判應立刻做出手勢。雖此時不必要 (我覺得也不應該,原因後述) 立刻宣判擊跑員出局,但因當該球確定為界內球之瞬間,擊跑員隨即出局,而若該球為界外球則跑壘員無進壘義務,因此可視同已免除了各跑者之進壘義務。當跑者沒有進壘義務時,就可以停留在已佔有之壘包上,免於受雙殺的恐懼。
然而內野高飛必死球性質與前種情況有異:擊跑員實有充足時間移動至一壘壘包,因此即使守備方球員故意不接球 (故意落球則應依前項判定),也殺不到擊跑員。因此內野高飛球之認定條件需要至少有兩個具進壘義務之跑者,可簡記為 "未滿兩人出局且攻擊方一二壘有跑者時,有內野高飛必死球之判定"。
內野高飛必死球為比賽進行中,並且非促請裁決狀況,因此裁判應主動提示。又因內野高飛球之先決要件必滿足野手故意落球之要件,因此若野手觸及界內擊球的內野高飛必死球而故意落球時,應依 6.05(L) 判定為死球狀態。
內野高飛球之成立與否,與球實際落點無關,只需裁判認定該擊球可由就正常守備位置之內野手輕易接補即可。因此無論該球實際落於外野草地區,或由外野手向前接補,均不影響該判定。
另外,內野高飛必死球之判定只對界內飛球有效,因此擊跑員應在該擊出球確定成為界內球時,才可宣判出局。當飛球在邊線附近時,裁判常宣告 "Infield flyball if fair",提示若該球成為界外球,則內野高飛必死球之判定不成立。以下是幾種可能的狀況:- 宣判為內野高飛球,由野手在界內接殺:打者出局,野手記接殺
- 宣判為內野高飛球,落於界內,滾出至界外前接觸野手:確定為界內球,故打者出局
- 宣判為內野高飛球,在界內觸及野手但落球:打者因高飛必死球出局,又因故意落球成為死球
- 宣判為內野高飛球,落於界內,滾出至界外停止:界外球,打者繼續打擊
- 宣判為內野高飛球,落於界外,於界外接觸裁判,觀眾,守方球員或球場建物:確定為界外球,打者繼續打擊
- 宣判為內野高飛球,落於界外,但因球的旋轉滾入界內停止、觸及建物或守備員:打者出局